国家发改委昨日(16日)就进一步改进除日本政府贷款以外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发布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视野注),强调除沙特、科威特政府贷款外,其他国别贷款项目的外国政府贷款额中用于土建的部分不得超过30%。
通知指出,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确定合理贷款规模。继续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加大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借用国外贷款规模,确保本地区偿还国外贷款的能力。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效益。要继续注重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为载体,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以及先进的发展理念和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要严格控制外国政府贷款用于土建的比例,除沙特、科威特政府贷款外,其他国别贷款项目的外国政府贷款额中用于土建的部分不得超过30%;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用于土建部分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同时,对于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增国外贷款规模10%以上、对贷款使用方案作重大变更、对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作重大变更等,须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备选项目规划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