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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涉税乱象暴露税法漏洞 税收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日期:2008-10-20]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字体: ]

  税收业务难界定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当前广告业发展迅速,业务形式不断拓展,广告业营业税应税行为与其它行业营业税应税行为因相互渗透和交叉内容增多,从而变得难以界定和区分,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生的涉税政策问题。”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说。

  目前,广告经营企业既有广告制作,也有兼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业务,如广告经营企业在未确定广告主或具体广告内容的情况下,竞标取得广告使用权,并进行承制具有广告性质的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停靠亭,对此类业务征税按建筑安装业税目,还是按广告业税目,没有明确的说法。

  文体表演者或组织者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向赞助商或捐助商收费从而取得的收入,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税,也尚无定论。

  而邮政部门商函专送业务,是邮政部门邮政函件业务之一,主要是代理由广告主委托设计印刷的固定格式宣传单方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批号随邮件或报纸投递(没有固定接收户),其业务收入既像广告发布者的业务收入,又像邮政业务收入,如何界定,需要研究。

  手机短信广告、网络广告是广告主以付费的方式,委托信息台、网站为代理商,以手机用户、网民电子邮箱为接收终端,通过相关工作台站及网络发布和传输商品或劳务信息,其合法性尚存争议,税目、计税依据如何划分和确定,税收政策也未明确。

  “上述业务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给税收征管及税务检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因而相关部门亟待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业内专家表示。

  对此,执法部门建议,应调整营业税广告业税目注释,完善税收政策。随着广告业向纵深发展,广告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营业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广告业形势发展变化,根据行政法律规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税收法规在广告税目注释上需进行修改,要与《广告法》的广告定义基本相一致。调整与广告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广告经营企业的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凡涉及到广告各环节的设计、制作、发布(包括邮政专递)、代理均列入广告业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与其他行业税收管征的交叉。

  此外,应做好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目前,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税务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税务部门可利用这一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按月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新审批广告项目信息,把好广告业税收征管的源头关,有效地把广告业税收管征纳入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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