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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日期:2008-10-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关联方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做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一般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5: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一般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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