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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后税”存盲点PE/VC税法待完善

[日期:2009-03-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日前,德勤中国华东区负责税务及商务咨询的主管合伙人蒋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在针对PE/VC的税法中,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有待完善。同时,她还向记者透露,关于并购重组交易的税务法规也已经在制定中,近期可能就会出台。

  她表示,目前VC在法律上有相对比较完整的准入渠道,外资可以介入与法人或自然人合作,而前提是只能投资没有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VC/PE来说,合伙制是他们的主要公司体制,但是现在外资PE的合伙制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基础。

  她介绍道,在此前的税法中,合伙制的创投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确认了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法方面的“管道”作用。然而,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合伙企业的是股息,当股息从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是视作股息收入还是经营性收入呢?

  “又比如,合伙人中有些是只出钱而不管投资的所谓有限合伙人,有些是出了钱而且在管理合伙公司的所谓普通合伙人,那么这些人的所得是否应该有所区别?普通合伙人(自然人)获得提成费是股息还是个人的劳动报酬或工资所得?”

  另外,如果合伙企业转让了被投资企业,那么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转让所得是资本利得还是经营所得呢?如果合伙企业有外资合伙人,这就更难以判断了,因为从国内现行税制来看,如果视作股息收入,则国外资本的税率是10%,如果是经营性收入,则税率是25%,两者之间的税率相差高达15%,这使得外国资本投资时必须分担更高的税率风险。她指出,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相关法律规定迟迟未能出台,所以如果涉及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可能也需要进一步的税法法规进行明确。

  除了税法问题外,蒋颖还向记者谈到了创业板的推出对VC/PE的影响。她认为创业板的推出将为VC/PE提供良好的退出途径,而且目前推出创业板的时机也已经比较成熟。由于目前IPO困难,因此VC/PE想要从中小企业退出,只能寻求海外上市,但是从国际环境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现状来看,这都并不现实。“推出创业板的重点在于IPO的审核以及相关监管需要完善,这样才能建立起良性的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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