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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峰院长就境外投资者用境内取得股息再投资适用的税收抵免政策,接受《中国税务报》专访

[日期:2026-02-02] 来源:永大财税研究院  作者:永大财税研究院 [字体: ]

永大财税研究院院长嵇峰介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 2025 年第 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8 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2025 年 1 月 1 日—2028 年 12 月 31 日,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 10% 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须被纳入全国目录。"嵇峰说。除行业导向外,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还需满足利润来源、投资方式、持有期限、支付方式等要求。

嵇峰提醒,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须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须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同时,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 5 年 (60 个月)。

"支付方式也是需要外资企业注意的。"嵇峰表示,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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