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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9-1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7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各级贸促机构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使用我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解缴同级国库。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财综【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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