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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明确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9-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电业局:
  为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农网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入库,经与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电力公司研究,现就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缴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实施我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川价工[2002]92号)规定,各地方电力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控股企业及其代管企业必须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农网还贷资金。
  二、四川省电力公司现有及以后新增的控股企业及其代管企业,应按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缴纳农网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驻川监[2008]170号)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农网还贷资金。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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