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黑会协[2008]52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22
实施时间:2008-12-22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声誉,弘扬正气、激励先进,表彰和鼓励模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黑龙江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评选暂行办法》(黑会协〔2006〕11号),经过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市(地)注协层层推荐,省注
发文文号:会协[2008]95号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18
实施时间:2008-12-18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保护公众利益,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部门:专业标准部
联系人:赵际喆
发文文号:苏会协[2008]12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11
实施时间:2008-12-11
各市注协:
2008年即将过去,省注协将对2008年度全省行业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市注协认真做好本市行业2008年度的工作总结和2009年度的工作设想。
工作总结要求内容详实,反映全面,突出重点,切实反映一年来的工作成效并结合工作实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授予张佑才、崔建民、迟海滨、罗进新、傅芝邨、张相海、鞠庆麒、梁尤能、陈喜庆、包文发等10位同志名誉会员称号。
特此通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14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03
实施时间:2008-12-03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京会协[2006]133号)的要求,结合防伪标识使用两年来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将2
发文文号:湘注协[2008]123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注协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05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秩序,净化执业环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
发文文号:湘注协[2008]124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注协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05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以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开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闽注会协〔2008〕13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会协〔2008〕7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注册会计师认真学习,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
闽注会协〔2008〕15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以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开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闽注会协〔2008〕15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
闽注会协〔2008〕13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会协〔2008〕73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注册会计师认真学习,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