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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日期:2020-02-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字体: ]

为进一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公告称,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此外,公告称,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此次发布的公告扩大了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免税主体范围等,并精准聚焦在疫情防控所需的试剂、防护用品、救护车等关键物资上,将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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