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日期:2019-06-05] 来源: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wangqingshua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