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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日期:2019-03-11] 来源: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未知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颁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公告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管理办法》在发布和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广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关注,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也为基层税务机关税前扣除管理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减少了征纳双方的风险。

我们就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给大家作出以下提示:

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于何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汇算清缴期到了,请大家务必注意获取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

二、企业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必需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呢?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了,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的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对于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提醒大家需要按照以上规定,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三、如果企业是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那么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企业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如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五、对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应如何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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