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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每月缴纳数额不一定相同 累计预扣法减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成本

[日期:2019-03-08] 来源: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未知 [字体: ]

   一个纳税人收入从年初到年末,大多数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假如孤立地按月收入进行预扣预缴,可能会造成汇算清缴时,汇缴的数额与预缴的数额相差较大,需要办理补退税,从而增加纳税人负担。

  现在,已经有很多人都拿到了1月份和2月份的工资。在欣喜地发现缴纳个税大幅减少的同时。或许也会有人产生些许纳闷:两个月的税前工资明明一样多,为何扣的税却不一样?也有一些人会问:以后每月工资个税都能像一二月份这么少吗?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照以月为单位来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税。此外,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四种收入综合计税。因此,原来代扣代缴方式显然已无法适用新税法的要求,需要由代扣代缴改变为预扣预缴。

  一个纳税人收入从年初到年末,大多数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假如孤立地按月收入进行预扣预缴,可能会造成汇算清缴时,汇缴的数额与预缴的数额相差较大,需要办理补退税,从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因此,为了减少补退税的程序,对工资薪金的每月预扣预缴规定了累计预扣法。

 例子: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今年前3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李旭红说。

   因为原有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以月为单位计税的,因此,纳税人通常已经习惯了这种思维,在新税法下则需要转变这样的思维方式。新税法改为以年为单位计算综合所得,因此,每个月工资薪金不再孤立地计算其税额。

  累计预扣法典型的特点是综合考虑,渐进式计税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的税收负担。实施累计预扣法,即使全年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收入累计的渐进性,因此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也是渐进的,因此每个月缴纳的税额也是渐进的。

  需要强调的是,累计预扣法不会影响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新个税法减税红利发挥。这种办法可以节省纳税人全年中前期的税金,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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