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发布

[日期:2008-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金滔 [字体: ]

  记者24日从深交所获悉,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行为,深交所23日向深市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股东追加承诺应当满足三个前提条件:股东不得利用追加承诺操纵股价;股东、董事会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利用追加承诺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牟取私利;股东追加的承诺不得影响该股东已做出承诺的履行。

  上市公司股东做出的追加承诺,应当符合五个原则:一、追加承诺条款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内容应当表述清晰,易于理解,不产生歧义;二、对于追加承诺涉及最低减持价格的,追加承诺股东应当合理确定最低减持价格;最低减持价格与当前市场价格差别较大的,追加承诺股东应当做出特别说明;三、股东在做出承诺的同时,应当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东追加承诺的履行有监督和督促义务;五、股东追加承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外正式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做出追加承诺后,其已解除限售的股份应当重新申请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暂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须等原承诺持有期限与追加承诺持有期限累计并到期后,方可申请解除限售。

  上市公司股东做出有关最低减持价格追加承诺的,在提交解除限售申请前五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至少有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时,深交所才受理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解除该股东所持股份限售的申请。

  上市公司股东做出的追加承诺经公司董事会对外公告后,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chenlinming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