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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

[日期:2015-03-20] 来源:财税纵横  作者:李彩桥 [字体: ]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财产的范围,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
负债。
  一、企业清算的程序
  第一步: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决定终止经营时,首先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步:公告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步: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步:编制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企业清算涉税分析
  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企业清算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分析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 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年度中间注销,首先需要将生产经营期间的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然后再就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以下就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一介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如下: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的清算所得乘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清算所得税额。企业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
(二)企业清算的流转税
  1.增值税
  企业以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中“非货币资产”向股东归还投资款和支付股息、红利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下: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如下:
  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相关规定如下: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营业税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3.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印花税
  在企业清算的过程中,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协议等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股东取得分配的剩余资产的税务问题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分得的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分得的股息所得,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作者系河北永大维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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