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日期:2014-02-15] 来源:  作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新疆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11日至20151231日,对新疆福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大巴扎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三家企业20111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sunwind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