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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争夺高新企业认定鉴证业务

[日期:2008-09-12]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字体: ]

  目前,全国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陆续展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争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机构门槛不低

  “我们已上报了事务所的材料,但最终能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资格,目前还没有结果。”辽宁营口同继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丁树云说。丁树云介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中介机构的资格作出了规定,围绕税务师事务所能否顺利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业务,各地注税行业正在积极与有关方面沟通和协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在上述条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注册会计师人数占中介机构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有关人士介绍,按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须加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且不能在两家以上的事务所执业;在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也不能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业。

  因此,如何理解“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这句话的含义,就非常关键。如果理解为只有拥有足够比例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中介机构,才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的中介机构,则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中介机构将被排除在外。

  注税行业人士认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鉴证,属于涉税鉴证范围,由注册税务师从事鉴证合情合理,不能把税务师事务所排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之外。

  税务师事务所积极申请鉴证资格

  目前,河南、浙江、辽宁等省市已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的筛选条件。从这些省市的规定看,符合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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