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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一年

[日期:2011-02-24]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 [字体: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2011年我国将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9年底就出台了政策规定,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给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期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缓解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该政策执行一年来,收效明显,小型微利企业经营活力得到增强。此次两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执行一年,旨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据介绍,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促进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根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测算,目前在全国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近1000万家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其创造的GDP占GDP总量的6成以上。中小企业已在不少地方形成产业群,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此外,中小企业已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吸收就业占城镇就业的80%以上,还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缓解就业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专家指出,尽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冲击已有所减轻,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主要包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狭窄、贷款难问题突出,直接融资仍然不足,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放缓导致需求下降,企业出口仍面临挑战,中小企业订单减少趋势仍未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对利润空间相对较小、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造成较大影响,企业成本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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