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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完全统一

[日期:2010-10-25]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公平税收负担。”这是财政部2010年工作要点中所提到的其中一个内容。如今,这一工作要点终于在2010年最后一个月得以实施。

  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虽然这份通知只有300多字,但意味着中国终于完全实现了税收制度内外统一。

  据了解,我国在1985年和1986年先后出台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为当时城市建设和扩大教育经费提供了有效来源。

  此后,为了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在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之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一优惠措施持续了16年。

  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也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的内外资企业将实现真正意义的统一税制。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据记者了解,其实,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就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

  如今,仅剩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现统一。

  对于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认为这是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外资实行税收优惠到如今实现内外资税制完全统一的里程碑事件,意味着今后我国境内所有的企业将在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下实现公平竞争,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走向成熟。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主要目的是统一长期存在的对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的税费待遇,使外资企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不仅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这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也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外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到如今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完全统一,社会上难免担心这一转变会影响外资投资中国的积极性。

  对此,上述两部门负责人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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