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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油类产品可免征消费税

[日期:2010-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体: ]

        记者9月6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可免征收消费税,该规定从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认为,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2008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因此不征收消费税。

  同时,《公告》指出,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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