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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AT涉嫌造假 保荐人担责将高于审计师

[日期:2008-08-2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字体: ]

  原标题:ITAT涉嫌造假 保荐人若担责将高于审计师毕马威

  南方都市报讯 本报日前连续报道ITAT香港上市涉嫌财务造假一事,目前联交所已责成ITAT上市审计负责人毕马威进行再度核查,但尚未发布调查结果。而作为协助申请人上市的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为申请人的财务真实性承担责任?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释疑称,尽职调查只是要求审计程序上合规尽职,并不等于真实反映申请人经营状况,后者需基于申请人所提供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截至本报发稿止,毕马威未对记者的查询给予回复。

  审计方只须“程序上”尽责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及企业咨询服务合伙人蔡伟荣介绍称,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和会计师公会准则,受到申请人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按照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这份报告将作为申请人上市文件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须对这份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不过,这种真实性只是流程上依照会计师公会的要求“尽责”,不等于对申请人经营真实状况的反映,它建立在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出具后发现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求收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保证申请人本身经营现状百分百没有问题,只能就财务资料给出意见,这种尽职指的是程序上的专业性。”

  通常,申请人的董事也会自行编制一份财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给出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一起作假的可能性比较小”,蔡伟荣表示。

  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建军也表示,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中通常会附加免责条款,如果委托人提供了虚假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承担责任的。

  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准确完整的,会计师自身出现工作疏忽。蔡伟荣称,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这样的个案相对较多。处理办法为,申请人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开会,由股东对双方责任归属做出判断,股东也可以向法院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诉讼,由法官做出判断。法官在调查过程中,按照惯例也会邀请会计师公会等专业人士协助,判断按照正常程序是否可以审计出申请人的财务问题。

  而申请人IPO过程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的程序则为,替换者向之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其被辞退的原因。同时,之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反对替换方接替其公司,并给出原因。

  蔡伟荣同时表示,由于保荐人是申请人上市材料的最终申报者,故需要对整份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发生申请人与保荐人串通作假的情况,香港联交所、反贿赂委员会均会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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