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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9-06-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06-09

实施时间:2009-06-09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 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本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是依据相关法规对本所的授权,具体明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要求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定会员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总体要求
  为明确会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职责,《实施办法》首先规定了会员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总体要求,即要求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开通和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二、明确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基本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需要说明的是,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只能是依法可从事A股市场交易的投资者。
  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慎重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特征相适应,会员也应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给予提示和引导。如客户考虑后仍坚持要求参与创业板市场,会员应采取措施,在业务流程中进一步强化相关的风险揭示。
  三、规定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程序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实施办法》规定了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不同程序:
  对于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后,再予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经会员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对于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考虑后仍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投资者,会员也应按照上述要求与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不同之处是客户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且除经办人员签字外,最后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会员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四、明确投资者的相关义务
  《实施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向证券公司如实提供所要求的相关信息。
  五、对督促会员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二是要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三是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风险特征和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四是应当做好客户交易行为监督和按照本所要求做好重点监控等工作,并配合本所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五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并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向本所报告。
  六、规定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会员或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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