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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指南

[日期:2008-01-0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申办指南 

 

一(A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一(B银行开立临时帐户,验资

一(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二、公章刻制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

五、银行开户

六、税务报到

 

 一(A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注: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一(B银行开立临时帐户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银行开户申请书(银行领取)

3、新设公司法人私章

 

验资

1  企业章程

2  银行询证函

3  出资确认书

4  业务授权委托书

5  银行对帐单

 

一(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市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  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需三十万元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股东共同指定的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及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预先登记);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提交的证明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不提供)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4、具体程序

1 受理: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部门提交完整的设立登记证明文件,登记部门初审后予以受理;

2 审查:由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登记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

3 核准:由登记机关分管局长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对驳回申请的,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出具完整、规范的行政审核通知书;

4)发照: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内,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5 公告:对核准设立有限公司,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5、承办单位

市工商局、各工商分局企业注册大厅按以下原则分工负责登记工作:

1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公司,鉴证类中介机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外商局登记部门登记注册;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人民币500万元)的公司,可以在市工商局各分局登记部门登记,也可以在市局登记部门登记;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人民币100万元)的公司、原区属企业及区属控股的有限公司在各工商分局登记部门登记注册。

6、注册费用

1)未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8%收取;

2)超过1000万以上未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3)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不收取;

4)公告费600元,工本费10元。

 

二、公章刻制

1  公章刻制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  公司章程复印件一份

5  股东之一亲自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  到现场领表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书(委托代办说明,签字盖章)

4  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一份

费用:140

 

四、   税务登记证

1税务登记表

2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国税)

4税种登记表(地税)

以下另需,原件1份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8.公司章程复印件(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9.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资企业除外)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贴在登记表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1、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外资除外)

12.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4.有关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是否为独立核算的有关文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5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还应提供境外总机构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工作证、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

(注意:纳税户应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超期按征管法规定给予罚款。)

费用:50

 

五、银行开户

1  税务登记证正本

2  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  其他到银行柜台填具的文件

(注: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2份复印件)

费用:250

 

六、税务报到

1  银行开户许可证有效复印件

2  网上申报协议一式两份

3  电子缴税方式声明

4  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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