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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日期:2009-03-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甘财企[2008]190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03-09

实施时间:2009-03-09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8]2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及汇总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的编报范围、原则、依据、口径、方法和具体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本着“规范、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层层布置和会审,认真做好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
  二、编报范围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省各级各类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包括2008年新组建成立企业)都属于基本填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或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二)按财政部规定,中央在甘企业向其直属上级中央企业集团报送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三、编报要求
  (一) 国有企业类
  1、各级汇总部门要组织企业按照财政部的通知要求,按规定的基本单位填报级次进行填报汇总。对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单个报表外,还应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子公司中有财务公司的,同时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一并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范围。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仍按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工作,仍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各有关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真实的交易、事项,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全面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帐务,出具真实审计报告并加注有关审计或财务处理意见,确保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级各汇总部门在对本地区、本部门报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报送内容具体包括:(1)本地区(部门) 2008年度汇总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与分析、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对本地区(部门)企业年报审计报告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全部基层企业分户及汇总的电子数据、汇总的编制说明与分析和审计情况说明电子文档。
  4、省级直属企业向省财政厅企业处报送以下材料:(1) 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及户数变动分析表(集团性企业填报);(2)分户及合并的电子数据、编制说明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集体企业类
  1、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及各集体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财企相关文件精神,熟悉编报说明内容,按其要求的范围、口径和具体规定,及时贯彻组织实施,确保数据质量。在对决算报表认真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及有关业务处各一份。具体内容包括:汇总报表、编报说明与分析和全部基层企业的分户、汇总数据。
  2、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的报表、编报说明与分析和分户的电子数据,由省供销社审核汇总后直接上报省财政厅企业
  处。
  四、其他事项
  (一)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软件另行下发。
  (二)所有上报纸质材料均用A4纸张打印,分户报表数据以“元”为金额单位,汇总(合并)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三)上报时间要求:各单位要在2009年3月20日前将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电子数据、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各一份,并报送有关业务处。
  (四)省属及市(州)所属国有企业应将报表同时抄送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省财政厅将于2009年3月组织全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验工作,并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和省属企业的决算报表工作质量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
  (六)如有不明事宜,请与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电话(传真):0931-8899932
  电子邮箱: gsq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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