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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1-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保监发[2009]9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01-22

实施时间:2009-01-22

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9年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保监会将开展保险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其中,2009年1月20日至5月31日为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阶段。现对保险公司自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财务业务数据管理体制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管理机制情况,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管理、考核和奖惩情况。二是总公司实行财务全面预算管理情况,对下属机构财务预算执行的管理和控制情况,以及对未完成财务预算的机构和个人处理情况。三是财务管理中的监督制约机制情况,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及执行情况。四是财务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收保费率、营业费用率、手续费率、综合成本率等的计划指标及实际执行情况。
  (二)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情况。一是保费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应收保费账龄和坏账情况,通过挂应收保费挪用资金支付手续费情况,以注销保单方式冲销应收保费金额,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阴阳单证、虚假批单退费情况,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情况。二是业务及管理费支出总量和结构,在各项费用支出中通过虚假费用支出变相支付销售费用金额。三是通过制作假赔案套取资金情况,在赔款支出中列支非正常查勘费情况,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收取返还情况。四是本公司正式员工承保的保险业务计算支付的手续费情况,由中介机构购买中介发票支付的手续费金额,账外暗中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五是不足额提取准备金情况,上年末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六是退保金总量,全年非正常退保金额。七是小金库、账外账情况。
  (三)财务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一是账户开设、资金限额和收支管理、成本和费用控制、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的确认、分配等方面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是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业务、对外担保、表外业务等重要风险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三是对分支机构在财务核算、资金调度和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机制。四是支票、印章等管理制度,现金结算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收付费管理制度以及对与营销员和中介机构往来资金的管理制度。五是财务管理岗位和职能设置情况。
  (四)财务业务数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财政、税务等执法部门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和处罚情况。二是公司内部稽核审计中发现的财务会计违法违规问题和处理情况,重点是查处的小金库情况和金额。三是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二、自查范围
  自查的机构范围为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时间区间为各保险公司2008年全年的财务业务数据,涉及到重大问题可上溯或下延。
  三、自查时间安排
  此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月20日至4月30日,各保险公司对本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自查。
  (二)总结整改阶段:5月份各保险公司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理,问题性质严重的,追究高管人员责任。
  四、自查报告报送
  5月31日前,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将检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保监会稽查局,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的自查报告报当地保监局。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和完整性签字负责。
  五、自查组织安排
  各保险公司要成立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专门负责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财务的高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机构要成立由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加强工作信息沟通。自查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于2月20日前报保监会稽查局。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自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把自查工作纳入本公司财务工作安排,与年度决算工作统筹部署,明确责任,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要认真部署,注重实效。各公司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召开专门会议,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公司对于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纠正。自查是过程,自纠是结果,重在结果。
  (三)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要对各子公司的自查工作加强领导,各总公司对自查工作负总责。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自查范围内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要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
  (四)要着眼长远,确保长效。各公司要切实总结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公司要切实审视公司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改善财务管理,尽快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要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切实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能力。积极采取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
  联 系 人:保监会稽查局  刘杨
  联系电话:010-66286026
  传 真:010-6628812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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