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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按季度审核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日期:2009-01-21]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字体: ]

  原标题:甘肃注协按季度集中审核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税网讯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甘肃省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甘会协[2009]6号)明确,省注协将在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对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审核。

  据悉,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部长令)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个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二是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是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是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办法》中明确,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管理是指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新设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前置审核和管理。省注协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对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审核。

  审核的具体条件主要有有以下几条: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且职龄内(60岁)合伙人人数50%以上(含50%)。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5年符合条件的股东,且职龄内(60岁)股东人数50%以上(含50%)。

  2、股东(合伙人)应当具备五个条件,即,持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5年以上专职执业;成为股东(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即近5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两年内没有转所记录;若为原事务所股东(合伙人),须任满股东(合伙人)三年以上;参加历年后续教育和岗前培训。

  3、拟任主任会计师应当具备股东(合伙人)应当具备条件和年龄在职龄内(60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材料,拟任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到协会秘书处答辩;并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醒,凡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记入注册会计师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我会不予受理该注册会计师新设(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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