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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格审查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

[日期:2009-01-04] 来源: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 [字体: ]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向财政部提交其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材料。2005年5月25日,省注协印发了《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相关证明工作的函》(冀会协[2005]6号),要求在办理设立新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时,向省注协提供注册会计师前5年就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表,并随附列举业务报告的复印件(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工作,省注协于2008年10月28日印发《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会协[2008]78号),出台新举措,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的审查工作:一是增加审查材料的内容,要求在提供以往5年业务报告的同时,要提交所列举业务的工作底稿以供审查;二是准备实施实地抽查工作,以增加股东(合伙人)审查结果的可靠性;三是明确规定,一经查实有出具虚假材料的,将根据《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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