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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10-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文号:冀会协[2008]78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0-28

实施时间:2008-10-28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向财政部门提交其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材料。2005年5月25日,省注协印发了《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相关证明工作的函》(冀会协[2005]6号),要求在办理设立新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变更时向省注协提供注册会计师前五年就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表并随附列举业务报告的复印件(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现象。
  为了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资格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在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表》及所列举业务报告的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列举报告的业务底稿,以供审查。
  二、在审查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业务底稿之外,省注协将实地抽查部分人员的执业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根据《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于行业惩戒。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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