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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8-12-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发文部门: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17

实施时间:2008-12-17

各市州注协,省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抵御执业风险能力,引进保险竞争机制,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先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定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执业责任保险坚持自愿投保、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原则,协会不予干预。
  二、与我会签定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地址:长沙市湘雅路167号
  联系人:肖静
  联系电话:0731--4405163  13908472471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地址:长沙市韶山路178号中国人寿大厦
  联系人:许宏
  联系电话:0731—8187288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的通知
  湘注协[2008]125号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抵御执业风险能力,增强行业公信力,我会推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办理我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现将我会与该公司签定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按自愿原则投保。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9号)要求,自2007年3月1日起,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三、凡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当年年报的财务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将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连同会计报表报我会备案。
  四、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继续有效。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联系电话:0731-8187288,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78号中国人寿大厦。
  六、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执业责任保险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联系电话:0731-5165237 联系人:杨成春         
  附件: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 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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