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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资产评估报告规范

[日期:2020-09-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发布《不良资产信息披露行业标准规范》等五项规范的公告

 

鉴于我国不良资产交易尚未形成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高,阻碍了交易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依托在金融权益类业务方面的丰富积累和服务经验,北金所致力于构建规范化、标准化的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平台,以提高市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北金所与市场机构合作,制定了不良资产信息披露标准规范,特此发布,供市场成员参考使用。  附件:1.不良资产基本信息描述规范2.不良资产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尽职调查规范3.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法律意见书规范4.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资产评估报告规范5.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专业咨询意见书规范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1日

附:不良资产交易信息披露资产评估报告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不良资产交易业务中提供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的以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第三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不良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价值分析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 估算,并出具价值分析报告等咨询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规范所指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根据不良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价值评估或价值分析业务,编制和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价值分析报告应参考评估报告出具。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不良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委托人、评估对象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七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由标题及文号、声明和摘要、目录、正文、附件构成。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清晰、准确、客观陈述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成员能够全面了解不良资产评估情况,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章  标题与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十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形式。

 

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七)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第四章  正  文

 

第十四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人、债务人、债权所有者、保证人及债权、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 

(十)测算过程;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不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十四)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五)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人全称):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贵行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一般公认的分析方法和程序,对涉及到的债务人及保证人偿债可能性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了解,并对债权市场价值在可取得资料、及现场调查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测算,委托债权在××××年××月××日这一价值分析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评定估算。现将分析结果揭示如下。” 

 

第十六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人、债务人、债权所有者、保证人及债权的概况。

(一)委托人和债权所有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等。

(二)委托人、债权所有者和评估对象之间的关系。

(三)债务人(企业)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公司状态、债务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查封资产是否为抵质押物等。

债务人(自然人)概况一般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码、工作情况、婚姻情况、债务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查封资产是否为抵质押物等。 

(四)保证人(企业)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公司状态、保证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律师核查意见等。

保证人(自然人)概况一般包括保证人姓名及简称、住所、身份证号码、关联关系的描述、保证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查封资产是否为抵质押物、律师核查意见等。

 

第十七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八条  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委托人要求,评估对象可能是债权资产,也可能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第十九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还应当说明价值类型选择理由。 

 

第二十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二十一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不良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债权所有者提供的与债权有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信贷资料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债权所有者提供的债务人和保证人信贷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调查和收集的资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书等。

 

第二十二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不良资产价值分析一般有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综合因素分析法、市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方法。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评估方法进行说明。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还应当说明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者所受的操作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接受委托、资料审阅、现场调查、分析汇总、提交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情况。

一般包括债权基本信息、债权一般担保情况、债权最高额担保情况、债权抵/质押情况、纳入分析范围的抵/质押物清单等。

(二)法律效力情况。

一般包括主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抵质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存在破产情况。如已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算利息、是否已提起诉讼或已判决等。

(三)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企业)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公司状态、债务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查封资产是否为抵质押物等。

债务人(自然人)概况一般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工作情况、婚姻情况、债务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查封资产是否为抵质押物等。 

(四)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企业)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公司状态、保证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律师核查意见等。

保证人(自然人)一般包括保证人姓名及简称、住所、身份证号码、关联关系的描述、保证人财产线索:(除抵质押物外)、是否已查封/查封顺位、查封资产是否为抵质押物、律师核查意见等。

(五)调查分析过程。

一般包括对优先受偿资产的调查分析、估值方法的选取、回收率的确定、抵质押资产可回收价值、抵质押资产回收价值的确定等。

(六)分析及结论。

 

第二十五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的基准日及评估结论,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包括回收金额及本金回收率。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一般包括:

(一)使用权及使用范围; 

(二)委托人委托方不得将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对不当使用分析报告结果用于其他经济行为而形成的结果,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使用的有效期限。

(四)因分析程序受限造成的分析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说明特别事项,一般包括: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拟使用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各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分析结论的基础条件及限制。

(三)特殊情形、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估算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水平等对分析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通常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可以不同于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发日。

 

第二十八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五章  附  件

 

第二十九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不良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不良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一致。不良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三十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应当作为资产评估报告附件。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需要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作为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六章  出具与装订

 

第三十一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不良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三十二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全称和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日。

 

第三十三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用 A4 规格纸张印刷。

 

第三十四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一般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单独成册的,其封面格式、标题中的“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及文号等应当与不良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不良资产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供市场成员使用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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