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2019/6/10 11:34:44

 
      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但在此之前,新中国税收制度还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根据其演变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和我国税制的初步改革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主要是指从1950年税制建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税制的过程,它是和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1950年建立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税制、1973年简并税制几个时期,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
  (一)1950年建立税制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
  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国家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特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同时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对棉花纱布公司统销的棉纱一揽,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
  (二)1953年修正税制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国初期所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同这一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开始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由于新经营方式的不断扩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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