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与衔接:《民法典》实施对税法的影响
2021/1/21 10:58:14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规范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涉及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相关领域。可以预见,《民法典》的实施必然对税法理念的更新、税收法治立场的澄清、税收制度的优化、税务执法规则的完善,乃至整个税法体系产生深远影响。随着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税法在理念、原则、规范、概念、制度等层面,应与《民法典》做好协调和衔接。   一、税法与《民法典》协调和衔接的必要性   税法与《民法典》的协调和衔接是实现税收法治的重要环节。厘清税法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化税收法治建设的直接要求。税法与《民法典》协调与衔接的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就法律秩序而言,税法与《民法典》相互协调,可以使法律更具规范性、权威性,从而使市场主体有更稳定的预期,能够从容安排自身的经济行为和纳税活动。这是因为,在同一法律体系中,民法规范在先,税法规范在后,二者处于不同层次。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编规定了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制度,而纳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为基础。   第二,就主客体而言,课税的对象可以是私法上的行为本身,更多则是依私法上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如财产、所得等。然而,所得的取得,无不依私法行为之实施。换言之,私法行为为所得取得之原因。私法行为落实于税法领域,其效果是否质变,以及私法行为是否存在缺陷,对税法的实施无疑存在影响(杨小强,1999)。在征税实践中,民事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纳税人既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纳税主体制度理应与民事主体制度保持基本一致。税法中的各类应纳税收入,通常是纳税人从事民事交易活动所获取;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纳税人从事民事交易活动的结果。故此,税法规范有必要与民法规范进行有效衔接。   事实上,税法规范与民法规范早已产生交集。一方面,税法规范中包含着民法规范。例如,税务机关依据《合同法》行使税收撤销权、税收代位权。另一方面,税法规范也会出现在民法规范中。例如,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支付责任。      二、税法与《民法典》协调和衔接的价值目标    税法与《民法典》协调和衔接的价值目标具体表现为澄清税收法治的基本立场、提供税收立法的思维捷径、增强税收政策制定的针对性、指引税收行政执法规则的优化等。   (一)澄清税收法治的基本立场   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时代背景下,我国民事立法演进与国家治理进程具有深层次互动关系,《民法典》编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在法治领域的具体投射(郭洁等,2020)。《民法典》所维护的民商事交易秩序,《民法典》所确立的权利保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应当得到其他部门法领域的尊重,包括税法。公法对私法的介入应当审慎有度,公权应当尊重私权。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依法课税,切实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   (二)提供税收立法的思维捷径   《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树立了标杆,也为构建税法体系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在立法方面,《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的体例结构,为我国未来“税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借鉴。民事债务发生、变更、履行、担保和消灭的动态过程,也可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变更、履行、担保和消灭的借鉴,为完善税收立法提供思维捷径。   (三)增强税法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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