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构成要素国际比较
2020/7/28 9:19:21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不仅事关税制模式的根本变化,而且涉及税收征管制度和计税方法的重大调整,对纳税申报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新税制的落实落地,需要依托科学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作支撑。为此,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构成要素着手,通过详细分析各构成要素的定义、本质以及对税法精神实现的价值,在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基础上,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构成要素
 
  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具体规定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其目的是将潜在税源变为现实税收收入,为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它是纳税人遵从税制的规范和指引,对税收经济功能的发挥起着基础性作用。
 
  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申报主体、纳税单位、申报信息、申报激励与约束、申报服务和申报期限等。申报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申报主体应当进行纳税申报的时间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分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申报期限的划分,直接约束申报人的纳税申报,关系到申报人是否违法,关系到税款入库时间,是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当前,这一要素的设计理念在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比较一致。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以下五个构成要素: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是指就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事人,它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第一构成要素。明确申报主体,也就是明确税务机关面向谁实施税收征管、由谁实现税款缴纳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主体不一定是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取得应税所得的自然人,也称为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通常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因此申报主体既包含扣缴义务人也包含纳税义务人。申报主体是以扣缴义务人为主,还是以纳税义务人为主,抑或二者并重,是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需要研究的重点之一。
 
  (二)纳税单位
 
  纳税单位是指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缴纳税款时的税款承担单位。比如,我国以取得应税所得的单个自然人为纳税单位,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可分为单独申报制和联合申报制。单独申报制是指一个纳税义务人即为一个纳税单位,联合申报制则指一个以上的特定纳税义务人为一个纳税单位。我国是典型的单独申报制,美国侧重于联合申报制。纳税单位的划分和选择,各有利弊。单独申报制下,征管手段要求相对较低,征管成本也较低,但不利于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原则的体现。联合申报制较为复杂,对税制的配套规定、信息化程度要求高,但能很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纳税人遵从度一般较高。
 
  (三)申报信息
 
  申报信息是指征管系统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环节采集的数据。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是申报数据的基本来源。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前提下,扣缴义务人数据包括其支付所得的全部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支付金额和事由等。纳税义务人数据包括基础信息、收款信息和支出情况。在当前发达的信息和网上支付条件下,如果能加强数据共享的深度和速度,这些数据的即时取得不成问题。
 
  申报信息的意义在于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申报信息分析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事前分析即申报前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登记的基础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当地统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横向比较,看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全面。事中分析即申报时将申报信息与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判断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申报结束后的信息分析更为重要,通过对扣缴申报和自行申报的人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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