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机制分析与实证检验
2020/7/17 9:31:02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正式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对金融行业的覆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金融服务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类,规定营改增后银行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统一适用6%的价外税税率,将部分业务支出和新增不动产等项目纳入可抵扣范围。随后,在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以法规或过渡政策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税收减免范围,如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和地方政府债等,旨在构建增值税抵扣链条,尽可能体现税收中性,深化金融税制改革,释放经济增长动力(刘元生 等,2018)。
学术界对银行业流转税税制改革的研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在理论分析方面,学者主要比较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课税对象、税率、征税范围、计税原理、优惠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的异同,从经营管理、会计核算、经营业绩、税收负担以及税收风险等角度,逐一分析了营改增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可以通过建立适应增值税制的管理制度、合理税收安排、防止涉税风险产生等措施来抓住发展机遇(白玉明,2016;袁业虎 等,2017)。在税负率测算方面,已有研究主要以营改增前银行业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测算其改革后的税负率。如周振 等(2016)对2014年的财务数据进行测算,发现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在增值税制下较营业税制下更低;袁庆禄 等(2017)的测算认为,当前营改增政策抵扣项不足,会对银行业税负产生正向影响,对银行绩效产生负向影响。由于改革时间较短,目前很少有学者使用营改增后的数据来分析银行业营改增的实际减税效应。此外,我国银行数量较多,银行间资金和实力差距较大,实际减税效果是否存在规模上的异质性,尚待研究。
有鉴于此,本文以在沪深A股上市的34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根据其财务数据对银行业流转税税负率进行测度分析,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营改增后银行业的流转税税负如何变化,即营改增对银行业是否存在减税效应;二是营改增对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减税效应是否存在差异。本文的贡献之处在于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营改增政策提供事实依据,以更好地促进银行业的发展、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数据选取与税负率测算方法
 
(一)数据选取和处理
截至2019年6月30日已上市的45家商业银行中,部分银行于2014年之后上市,财务数据时间跨度较短,不宜用来进行对比分析。此外,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本文选取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34家商业银行作为分析对象。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这34家上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规模达到160.59万亿元,约占上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的95.50%;2018年度,营业收入共计4.22万亿元,约占上市商业银行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94.87%。
由于金融业的营改增始于2016年5月1日,银行业在2016年上半年和全年没有采用同种流转税税制,且难以统计2016年5月、6月的税负情况。因此,本文选取34家上市商业银行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流转税税负率的测算和对比分析;按资产规模进行分类,进一步测度不同规模类型商业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率变化情况。
(二)税负率测算方法
基于营业税制和营改增系列文件,根据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8年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本文计算了银行业2014年、2015年的营业税税负率和2017年、2018年的增值税税负率。借鉴尹音频 等(2012)的研究成果,本文采用以收入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衡量流转税税负水平,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财务报表的“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列示其金额,但列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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