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4/3/5 16:47:48

会协[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
  第四条 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五条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
  (一) 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二) 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 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 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审计业务的;
  (六) 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
  (七)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质量检查的时间可作为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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