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11/30 15:47:43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要求,我会制定了《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已经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及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市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
第三条 市注协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规定为依据,并根据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以惩戒和教育相结合方式,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并记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会员诚信档案:
(一)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与监督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 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四) 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五) 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六) 违反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行业规定的;
(七) 违反《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公约》的;
(八) 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 训诫;
(二) 强制培训;
(三) 责令书面检查;
(四) 行业内通报批评;
(五) 公开谴责。
第六条 市注协认为会员的执业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训诫、强制培训、责令书面检查:
(一) 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二) 以低于行业发布的行业竞价底限争揽业务,或以免费、或有收费方式(法规允许的除外)为客户提供服务的;
(三) 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对自身能力进行不当宣传的;
(四)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五) 未按要求对规定的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 其他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
第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训诫、强制培训、责令书面检查或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 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 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 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 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六) 在继续教育培训中由他人代替学习、考试的;
(七) 其他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且性质较严重的。
第九条 会员具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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