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关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稿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9/6/24 19:38:45
发文文号:会协[2009]37号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6-24
实施时间:2009-06-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我会起草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稿草案)》。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9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会考试部。
联系人:郑家仲,张文
电子信箱:kaoshi@cicpa.org.cn
电话:010-68721166转5314,5308; 传真010-6870320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编100081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稿草案)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稿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考试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考试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扰乱考试秩序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考试其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考场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并接受中注协和省级注协的监督。
第六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考试成绩的处理。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考试成绩(含免予考试的科目)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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