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的通知
2009/4/14 20:41:30

发文文号:财考[200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现予印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2009年度)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2009年度)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欧洲地区考生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凡已报名参加2009年8月28日至30日或2009年9月19日至20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的人员,不得再报名参加欧洲考区的考试。
  二、免试及豁免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三、报名时间、方式和代理机构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11日至8月31日。
  (二)报名方式和要求
  1.报名方式采用网络报名。
  2.2009年5月11日开始,报名人员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网站,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专栏,根据提示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电子照片资料。
  3.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的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三)报名代理机构
  报名代理机构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ICAEW
  Chartered Accountants’Hall
  PO Box 433 Moorgate Place
  London EC2P 2BJ
  UK
  联系人:Ms. Grace Shi
  联系电话:+44(0)20 7920 8567
  电子邮箱:grace.shi@icaew.co.uk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六、考试时间安排及考试地点
  (一)考试科目
  2009年11月19日上午08:30—11:00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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