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9/3/9 22:04:48

发文部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3-09
实施时间:2009-03-09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各市注协:
  总结近年来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转所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根据中注协2008年12月30日会协[2008]105号通知印发的《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省注协拟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关系转移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提交省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现征求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于3月20日之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省注协,联系信箱:daixiangbo@zicpa.org.cn。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三月九日
  附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2年7月12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说明:红字+划线部分为本次修改增加;
     蓝字部分为根据中注协“办法”增加;
     括号(深绿色)备注部分为本次修改时删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合理、有序的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执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25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中注协会协[2008]105号)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将其注册关系从原所在的执业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所”),转入另一家执业机构(含申请设立新的执业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所”)的行为(以下简称“转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调往同一执业机构的分所,或在分所之间调动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通称“省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转所手续。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一)年满六十周岁后,已经办理过两次转所手续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注册关系从省外转入的。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转所手续: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未到解除时间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尚未作出的。
  (三)执业机构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股东(合伙人)代表。
  (四)成为执业机构的出资人(合伙人)不满三周年,而该执业机构仍在持续经营的。
  (五)执业机构的股东(合伙人)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或未就股权转让(退伙)事项与转出所达成书面协议的。
  (六)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注册关系转入或者新注册之日起不满12个月的(执业机构因故终止或被暂停执业时,非负责清算工作的出资人<合伙人>及无相关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除外)
  (七)最近36个月内已经办理过两次转所手续的。
  (八)未与执业机构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删除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且未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九)暂时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删除原(六)严重违反章程或合伙协议的)
  第五条 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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