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5/7/18 20:42:16
发文部门: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5-07-18
实施时间:2005-07-18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5年7月18日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TANTS(缩写HICPA)是由在海南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性组织,依法接受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依法为我省注册会计师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其基本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为海南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管理本会会员,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业务检查;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准则等,并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办法、制度,并负责实施和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实施行业内业务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作出行业惩戒;
(六)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七)组织和促进事务所与省内外同行间的业务交流;
(八)协调行业内的执业争议;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事务所应当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在我省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成为本会执业会员。下列人员可成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但未在事务所执业或在事务所执业未满两年的;
(二)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会员入会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省内知名专业人士,经有关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培训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向本会反映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七)自愿申请退出本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关心本会的健康发展;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七)会员不履行义务的,应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或协商的办法产生。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本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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