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的通知
2009/2/10 20:24:45
发文部门: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2-10
实施时间:2009-02-1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会根据现有的行业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已经四届八次常务理事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一: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海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应当申请办理团体会员登记,加入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成为省注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事务所的团体会员登记工作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省注协提交以下团体会员登记材料:
(一)申请书;
(二)《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海南省财政厅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拟转入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转所申请材料(包括《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和已聘用的业务助理人员所需要的登记材料(包括《业务助理人员登记表》、毕业证书、身份证等);
(七)所有从业人员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注协收到事务所的团体会员登记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应当在当日或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团体会员登记,颁发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证》,并通过文件或协会网站公告;
对不符合要求的,省注协应当告知事务所并要求其补正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事务所登记成为团体会员后,享有《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七条 团体会员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之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省注协办理团体会员信息变更备案:
(一) 团体会员的名称变更;
(二)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变更;
(三) 法定办公场所变更;
(四) 注册资本金变更;
(五) 合伙人(股东)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第八条 团体会员办理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变更事项合法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会议的有关决议、主管部门批复或同意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等。
第九条 团体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30天内将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报送省注协办理注销手续;
(一)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解散的事由出现,自愿解散;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分立解散;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被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被依法撤销或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条 团体会员办理注销时,应当向省注协报送《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注销登记表》,交回《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省注协应当每年对团体会员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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