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9/2/13 21:15:49
发文部门: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2-13
实施时间:2009-02-13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决定开展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综合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获得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奖的,每项加5分。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在2008年度获得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奖的,请于3月25日前,将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对获得省财政厅评选的“辽宁省杰出会计工作者”、“辽宁省优秀会计工作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杰出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会计师”当选者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综合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加分奖励。
联系人:赵文菊 024--23496715
石贤奇 024--23496716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7-07-04
各会计师事务所: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doc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七年七月四日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9号),为综合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运营状况,引导事务所提高竞争力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辽宁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但每年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前已被省财政厅撤销或自行终止及未达到规定设立条件的事务所除外。
第四条 每年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前事务所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事务所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及获奖情况、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情况等五项指标。
(一)总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中的业务收入,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所的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培训完成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率。
(四)行业领军人才及获奖情况。领军人才人数是指事务所中已通过中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获奖情况是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上一年度获得的省辖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奖情况。
(五)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得分。
第七条 下列各项为直接加分项:
(一)行业领军人才人数,每人加5分;
(二)本所收入增长率超过全省行业收入增长率的,加5分;
(三)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人数的比例,超过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70%的,加5分;
(四)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获得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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