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2/6 21:42:18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2-06
实施时间:2009-02-06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9]2号)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精神,经商得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同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哈尔滨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注协。为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省注协近期将与税务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务必组织注册会计师参加培训,并于2009年2月底前将《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申请备案表》报送省注协305房间。
  附件:哈尔滨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中介代理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涉税风险,加强对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事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哈尔滨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从事鉴证业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法定资质,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在近3年未发生过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受到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三)全面地掌握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能够对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做出全面公证的评价,注册会计师要加强鉴证业务专业培训,具备审核、鉴证业务能力。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被代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其自行汇算清缴质量。
  (四)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年业务收入30万元以上,代理的企业户数不得少于30户。为保证鉴证工作质量,每名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户数不得超过10户。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1月5日至15日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申请备案(备案表附后)。对通过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2月底以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将公布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名单。
  对未参加专业鉴证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未对代理企业进行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在申请备案时,应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申请备案表》、《注册会计师专业培训登记表》、《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登记表》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证书、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等证照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人员明细表。
  第五条 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核业务的企业,在已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范围内,自愿选择并与其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鉴证业务工作须与纳税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业务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审核业务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核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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