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4/11/2 22:46:03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4-11-02
实施时间:2004-11-02
  (2004年1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6 永大中国 | 永大会计师事务所 | 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 永大评估师事务所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