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9/1/12 23:11:33

发文文号:闽注会协[2009]4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9-01-12
实施时间:2009-01-12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以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任职资格检查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任职资格检查。
  二、任职资格检查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4、注册会计师2007年度与2008年度培训考核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6、应该进行任职资格的其他内容。
  三、任职资格检查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期满的;
  2、在2008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3、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4、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年检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1月12日至2月9日,为自查、准备任职资格检查材料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如实填写有关表格。
  第二阶段,2009年2月10日至3月9日,为材料报送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下列时间报送省注协办理事宜,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月10-11日,宁德市、莆田市;
  2月12-13日、16-18日,福州市;
  2月19-20日、23-25日,厦门市;
  2月26-27日、3月2日,三明市、南平市;
  3月3-4日,漳州市、龙岩市;
  3月5-6日,泉州市;
  协会按照会费(团体、个人)缴纳、业务质量、继续教育、人员等情况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审核。年检合格的,由注册管理部在其证书及材料上加盖任职资格检查专用章,证书由各单位带回;存在问题的,证书暂留协会,待进一步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三阶段,2008年3月10 日至3月22日,对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公示,同时省注协组织人员对任职资格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的情况,并对举报情况和新设事务所股东(合伙人)予以重点关注。
  第四阶段,2008年3月23至3月31日,公布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及对未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作出处理。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3月9日可直接向省注协提交《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1、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请附原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用工证明);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3、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任职资格检查报送资料
  1. 《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联系信息表》(附表1)
  2.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汇总表》(附表2);
  3.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附表3);
  4.《未参加任职资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登记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换发新证人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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