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8/12/24 16:01:53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8]156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24
实施时间:2008-12-24
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文件规定,我会将组织2008年度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请各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年检材料,按时上报我会。现将年检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我会所属注册资产评估师,包括:在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代管注册资产评估师(名单附后)及已经离开原所在的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我会所属的评估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加年检。
二、年检基准日
2008年12月31日。
三、年检申报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5);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加入民主党派、社团组织情况统计表》(附表6);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后续教育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任何一项材料均视为完成后续教育):
1、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远程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北京注协CPV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
2、参加中评协和我会组织的各类资产评估培训班、专题论坛、研讨班、参加评估培训班的授课及承担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等的结业证书、研究成果或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参加上述内容的证明;
3、符合我会规定,完成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自行培训的评估机构提交培训计划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学时完成情况说明(已向我会资产评估部提交本项内容的可不再提交)。
2008年批准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可不参加后续教育。
(八)符合转为非执业会员条件者提交非执业会员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7)、执业证书原件和?1张(视野注:此处原文有遗漏)。
超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依据规定撤销执业注册,并且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转为非执业会员。
(九)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报告(包括年检小结及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将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在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由评估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4、年龄在年检基准日超过70周岁;
5、受到刑事处罚;
6、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7、本人申请不继续专职执业;
8、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按期交纳个人会费;
2、未参加规定的后续教育;
3、评估机构连续一年没有承接业务
4、未按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应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申报材料(交纳会费凭证和附件2):
1、对处于转所过程中,已经离开原所在的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2、协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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