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等二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2/5 20:59:00
发文文号:湘注协[2008]123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注协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05
实施时间:2009-01-01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秩序,净化执业环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在全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实施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粘贴防伪标识,现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的《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防伪标识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上使用防伪标识,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防伪标识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抄 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审计署长沙特派办,银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开行湖南省分行,农开行湖南省分行,工行湖南省分行,建行湖南省分行,中行湖南省分行,农行湖南省分行,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
附件1: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鉴证服务作用,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出具虚假业务报告,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商业贿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来湘临时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事务所)。
省内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遵守本暂行办法。
已经实施防伪标识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所来湘临时执业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业务报告均应当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应当粘贴在业务报告首页右上角位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属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自律行为。
在业务报告上粘贴防伪标识仅证明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及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长沙地区事务所的业务报告的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我会)负责实施,其他市州事务所的业务报告的防伪标识管理工作由我会委托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州协会)实施。对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实施防伪标识管理,协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也不得人为设置地区保护,不得妨碍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事务所在初次领取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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