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本市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2008/12/12 16:23:31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以及《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开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检对象
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2、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开展业务情况;
3、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及撤职以上的处分;
4、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08年度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6、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条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期满的;
2、在2008年业务质量检查中被查出有执业质量问题,尚在处理中的;
3、2007至2008二年累计未完成8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或于2008年上半年批准注册,当年未完成3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4、所在事务所不符合法定建所条件的;
5、所在事务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团体会费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
四、事务所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1、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5、《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6、《注册会计师未参加本所任职资格检查人员汇总表》;
7、《2007-2008年度培训周期注册会计师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表》;
8、《已离所股东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人员名单汇总表》;
9、2009年1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的本所全体股东名册;
10、每个注册会计师在2008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二份(复印件,不含工作底稿);
11、2008年末《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需另附退休证明复印件;外省市人员来沪办理临时居住证的,提供交纳综合保险凭证;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在总所的,可提供当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在总所交纳养老金凭证)。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有关材料: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请附原事务所退工单或终止用工证明);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市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年检步骤
1、各事务所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认真学习本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经董事会讨论审查后,由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在该表上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2、各事务所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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