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08/12/1 15:18:22
发文文号:赣会协[2008]137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8-12-01
实施时间:2008-12-01
各设区市注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为了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我会结合省内实际情况,起草了《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及评估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讨论,并于2008年12月15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江西省注协注册监管部 邹玉琼
电 话:0791-6253114
传 真:0791-6237144
电子邮件:zouyuqiong@cicpa.org.cn
附件:
1、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及评估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本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省注协予以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省注协作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缓通过年检、撤销注册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给予行业自律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1、谈话提醒;
2、责令书面检讨;
3、责令限期改正;
4、强制培训;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公开谴责;
(四) 暂缓通过年检;
(五) 撤销注册。
第六条 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给予行业自律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1、谈话提醒;
2、责令书面检讨;
3、责令限期改正;
4、强制培训;
(二) 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公开谴责;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训诫,可以责令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或实际负责人承担。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的,省注协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五)应当予以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违规情节严重,给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惩戒:
(一)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谈话提醒,并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1、凭借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力和影响,垄断一个行业、部门或地区相关业务;
2、违规泄露在执行业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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