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第二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选公告
2008/11/19 17:13:56
发文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8-11-19
实施时间:2008-11-19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委托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比选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负责比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择优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承担相关审计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项目标的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共9个标的。
二、审计项目比选程序
1.发售审计项目标的基本情况资料。
2.确定比选候选事务所。
候选事务所采取现场公开选取标的的方式,每个标的确定3家候选事务所进入专家评议程序。
3.组织专家评议。
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审计项目评标(比选)计分体系》,由专家对每个标的的候选事务所进行集中评议,确定中选事务所推荐名单。
三、标的基本情况资料的获取
1.时间:2008年11月21日9:00-11:30及13:30-16:30
2.地点:代理机构
3.标的基本情况资料售价人民币伍佰元,多购不限,售后不退。
4.事务所应凭以下资料获取标的基本情况资料:
(1)注册地在北京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承诺函》(附件一)原件(壹份),以及比选保证金。
(2)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交《承诺函》(附件一)原件或复印件(壹份),以及比选保证金。获取标的资料时仅提交《承诺函》复印件的,事务所应于比选候选现场签到时递交《承诺函》原件。
四、比选保证金
有意参加本次现场选取标的活动的事务所须提交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元的比选保证金。未提交合格保证金的事务所不得参加现场选取。
1.当事务所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候选现场撤销已提交的《标的选取表》;
(2)取得候选事务所资格但未按规定参加比选;
(3)在相应标的中选后,由于事务所的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国资委签署《业务约定书》;
(4)扰乱本次比选工作秩序,或干扰组织工作致使工作进程延误的;
(5)在本次比选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保证金的提交。
(1)保证金的形式:现金
(2)提交地点:代理机构
(3)提交时间:2008年11月21日9:00-11:30及13:30-16:30
3.保证金的退还。
(1)未参加现场候选以及未获得任何标的候选资格的事务所,保证金将在现场候选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不含利息)退还。
(2)未在相应标的中选的事务所,保证金将在比选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不含利息)退还。
(3)中选事务所的保证金将在签署《业务约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原额(不含利息)退还。
五、事务所候选资格
1、资格条件:
(1)近三年内未承担被审计企业(集团)主审业务(含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或者对各级子企业参审资产总额不超过全集团20%(国资委委托工作除外)。
(2)具有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绩效评价工作能力,并在规定工作期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3)标的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事务所派出参与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
(4)2008年在国资委组织的审计项目比选中已经中选2次及以上的事务所,不能参与本次选取。
2.每家事务所每轮最多选取1个审计项目标的。
3.本次比选不接受2家以上(含2家)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报名。
六、事务所候选规则与程序
1.候选签到。
(1)签到时间:2008年11月25日14:00-14:30
(2)签到地点:北京南粤苑宾馆报告厅
(3)签到需同时提交事务所法人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壹份)、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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