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 English

背景:
阅读新闻

“互联网+ 税务”背景下税收征管现代化问题研究

[日期:2019-05-27] 来源: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佚名 [字体: ]

      当前,“互联网+税务”为提升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质量、推动税收征管业务和技术创新提供了机遇,但也对税收治理的理念、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挑战。本文以“互联网+ 税务”改变税收征纳关系结构流向为切入点,在分析税收征管需求端和供给端自身发展及其所引发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讨论了“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步实现“互联网+税务”与税收征管现代化融合的现状,并提出了重新构建符合“互联网+ 税务”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的设想。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8年发布的第4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政务服务线上化速度明显加快,网民线上办事使用率显著提升,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政务服务不断融合。《“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指出,“互联网+ 税务”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拓展信息化应用领域,推动效率提升和管理变革,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互联网+”没有普适的方法和路径,“互联网+ 税务”也不例外。在国家“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进的大趋势下,如何根据“互联网+ 税务”

  所引发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演变,研究“互联网+税务”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融合及发展趋势,是税务工作者共同关心的课题。

  一、“互联网+ 税务”改变了税收征纳关系结构流向

  在当前税收治理环境下,市场主体数量急剧增加、网络交易发展迅速、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越来越高。在税收治理环境变迁和“互联网+ 税务”的驱动下,税务部门以往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治理模式逐步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模式转变,税务机关的治理手段从传统经验管理向现代数据管理转变,纳税人从被动治理对象向主动参与治理转变。这一系列转变,不仅促使作为需求端的纳税人与作为供给端的税务机关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由单向征管关系逐步演变为协同共治关系,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管的技术创新。

  (一)需求端:纳税人呈现主体多样性、网络交易增长性和涉税需求复杂性的特点

  1.市场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数据显示,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从2014 年至2017 年底,全国平均每天新增市场主体4万多户,其中日均新登记企业1.37 万户,2017 年增长更快,日均新登记企业达1.66万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经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纳税人组织结构日益多样、经营方式更加复杂,导致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持续增加、征管复杂程度不断加剧。

  2.网络交易发展迅速。截至2017 年12 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33 亿,较2016 年增长14.3%,占网民总体的69.1%。网络零售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达到71 751亿元,同比增长32.2%。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交易的关键要素在于服务器、网站、网络、物流、支付系统等,网络交易的资金流、信息流、货物流可能存在背离,消费者对发票的需求不积极,交易的地理位置概念也比较模糊。这些因素对体现“互联网+ 税务”特点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3.市场主体的涉税需求越来越高。截至2017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 亿,普及率达到55.8%.2017 年我国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到4.85 亿,占总体网民的62.9%.同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纳入新税务机构管理,税务机关征管的覆盖范围将扩大到全部就业自然人和企业。纳税人和缴费人作为治理对象同时又作为网民,对税务部门“互联网+ 税务”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此外,税务系统人员多、分布广,大部分税务人员身处基层、直接面向纳税人,突发事件不可避免,涉税网络舆情存有高发、频发的可能性。

  这种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网络交易发展迅速、网民规模不断扩大、政务服务发展加速、纳税人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及社会公众对税务工作关注加大的趋势使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提供优质涉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从单纯的税收治理对象转变为共同参与税收治理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供给端:税务机关呈现纳税服务深化、技术创新进步、信息资源共享能力增强的趋势

  1.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在国家“放管服”大背景下,税务系统的“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纳税服务工作以纳税人为中心,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一系列举措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通过“互联网+ 税务”应用,税务机关捕捉和满足纳税人涉税需求的能力在不断增强。

  2.税务部门技术创新不断进步。近年来,税务部门坚持科技引领,以用户体验为中心,提升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用户界面,推动数据共享共用,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在“互联网+税务”应用方面,电子发票、微信平台、区块链、移动办税、移动支付等技术逐步引入到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部分领域的技术应用水平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3.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能力不断增强。税务部门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为契机,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保障各有关部门及时获取和使用税收信息,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健全数据共享共用机制,加快推动前后台、系统间、内外部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聚合,为“互联网+ 税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这一需求端和供给端自身发展及其所引发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结构流向演变要求税收征管方式与之相适应,要求税务机关更多关注税收征管技术创新和纳税人涉税需求改善。

  二、“互联网+税务”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融合

  “互联网+ 税务”可以从内生技术上促进纳税服务的优化和征管效率的提升,从而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发展。这其实也符合201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新增长理论(技术进步内生增长模型)的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核心观点,即从技术进步(“互联网+税务”应用)的角度推进税务管理的进步从而间接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

  “互联网+ 税务”这一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在目前阶段可以定义为运用互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平台。同时,依托大数据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税收征管模式,降低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从而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即通过“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步实现“互联网+ 税务”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融合。从目前税收征管发展看,这种融合至少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用户为中心”观念与纳税服务的融合—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观念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其实已经认可了“互联网+”时代“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而这一理念落实到税务管理和“互联网+税务”上,就是要树立和实践“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观念。

  (二)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的融合—建立电子税务局

  《意见》明确,要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电子税务局是电子化的税务机构。在目前绝大多数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事项和审批办理事项基本实现在办税服务厅集中办理的前提下,应逐步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向网上延伸,整合业务系统,统筹服务资源,做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合一通办,推进实体办税服务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

  (三) 数字化技术与税务信息资源的融合—构建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

  从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的实践看,针对不同纳税人创建功能完备、个性化的数字税务账户是税务管理重要的创新手段。税务部门应整合利用已有数据信息、政府共享数据信息、第三方信息创建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实现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在线互动,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时防范申报错误和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大数据技术与税收征管业务的融合—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通过“互联网+ 税务”中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的运用,税务部门依据采集和积累的征管基础数据、政府共享信息资源、第三方数据等信息资源,多维度进行关联分析和职能分析,精准计算出税负、纳税信用、纳税遵从等各种税收风险指数,有效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五)区块链技术与发票管理的融合—创建区块链电子发票

  发票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2018 年8 月,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下,深圳市税务局和腾讯公司合作开发的全国首张区块链电子发票落地。通过区块链电子发票,企业可以在区块链上实现发票申领和报税;用户可以实现链上报销和收款;税务机关则可以实现全流程监管。区块链电子发票具有全流程完整追溯、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与发票逻辑吻合,能够有效规避假发票、完善发票监管,是“互联网+ 税务”的最新技术创新。

  三、“互联网+ 税务”背景下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路径分析

  针对税收征纳关系由单向征管关系向协同共治关系的转变,我们应围绕税务管理的核心价值,借助“互联网+税务”与税收征管现代化融合的契机,重新构建符合“互联网+税务”要求的税收征管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征管机构设置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使“互联网+ 税务”成为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变革的主要驱动力。

  (一)征管模式现代化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根据1997 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确定的,又经2004 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补充完善,二十多年来有力保障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在当前“互联网+ 税务”与税收征管现代化融合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建立“以促进税收遵从为目标,以电子税务局建设为核心,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建设为抓手,优化服务,数字管税,分类管理,集约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1.以促进税收遵从为目标。世界各国已普遍将通过优化服务和规范执法促进税收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管理目标。在征纳双方职责界定上,纳税人应独立自主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行使权利,负有税收遵从责任;税务机关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条件,提供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从而促进税收遵从。

  2.以电子税务局建设为核心(前端依托)。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满足纳税人和税收管理的互联网应用需求,电子税务局的率先建成将成为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石。目前,电子税务局可作为税收征管的前端依托,整合申报纳税、信用动态监管、电子发票推广等事项,整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长期而言,可发展建设服务纳税人、税务人、税务代理机构的全域电子税务局。

  3.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后端依托)。税收风险管理可作为税收征管的后端依托,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获取、加工、存储和应用内外部涉税信息,辨别纳税人风险等级,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和专业化管理,强化集约稽查,提升税收执法水平。

  4.以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建设为抓手(工具依托)。借鉴HMRC为纳税人建立数字税务账户的经验,集成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和外部信息系统信息,建立我国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人数字税务账户,形成税收征管的基本工具,提升数字管税水平。

  5.“优化服务,数字管税,分类管理,集约稽查”则是以上税收征管的前端、后端、工具依托的重点归纳。“优化服务”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税务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长期价值取向;“数字管税”体现了“互联网+”时代税收征管的内在技术要求,依托数据实施精准征管:“分类管理”体现了税收风险管理的要义和精髓,实现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集约稽查”体现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逆向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

  (二)征管机构设置现代化

  在“互联网+ 税务”的推进过程中,“互联网+”技术和思维会改造税收征管的技术架构,进一步改造管理流程和组织机构设置。当前,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省、市、县、乡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已完全设立到位,在短期内暂不会进行机构变动。中期来看,决策机关可考虑对税务系统现有纵向层级作出战略规划和削减,对横向职能部门进行整合和调整,建立起以区域化、扁平化为特征,实体化、团队化运作的全新的税收征管现代化机构设置。在内容上,要适应涉税信息逐步向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集中和企业集团化等趋势,适当调整税收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复杂涉税事项在各管理层级的分工,合理压缩管理层次,优化征管机构及人员配置,建立专业化、集约化的组织体系,并逐步使各级税务机关都成为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实体。在方法上,可以考虑在机构数量、规格不变的前提下,先行放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等发达城市的征管机构安排,以发达地区税务机构设置现代化带动中西部地区机构设置现代化,以点带面,逐层推进。

  (三)“互联网+ 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

  “互联网+ 税务”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在税务管理领域的一个体现与应用。“互联网+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从以往的单纯人治发展到技术治理,从经验治理发展到数据治理,从单一的税务部门治理发展到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对于决策部门和税务人员而言,“互联网+ 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信息共享能力。传统的电子政务建设模式导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广泛存在,信息不愿共享、不能共享问题是阻碍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主要瓶颈,税务管理也不例外。2016 年,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厘清了信息共享的权利和义务,框定了信息共享的范围和责任。决策部门要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公开性不断强化运用外部信息资源,加快涉税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以涉税信息资源利用推动税收征管。

  2.用户体验能力。“互联网+”时代,组织的核心价值是用户价值。税务机关应对用户(纳税人)数据实施深度学习,准确掌握纳税人行为特征和规律,根据纳税人需求配置服务资源,提供精准供给。电子税务局的设计,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 注重办税人员的体验逻辑,通过便捷的操作流程和友好的界面效果来建立线上服务平台。征管应用系统的设计,则要重视基层税务机关尤其是发达省市基层一线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业务需求体验。

  3.结构重塑能力。在“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的环境呈现出社会生活多元化、 社会需求多样化的趋势, 靠控制程序维系的传统等级制官僚制度行为模式并不能满足复杂而快速变革的时代需求。“互联网+税务”将对税务机关原有的地域结构、组织机构和文化结构带来冲击甚至重塑,结构被重塑的同时会带来诸多要素如权力、关系、规则等的转变。决策部门在转型过程中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学习和养成结构重塑能力,积极推动业务流程、机构设置、关系架构的结构重塑。

  4.容错纠正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基层改革创新,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在“互联网+ 税务”背景下,由于征管体系业务流程、应用系统重塑与创新行为较多,相关税务人员很可能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等原因而出现失误、错误,若以此来实施问责,会严重挫伤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此情况下,决策部门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的原则,对税务人员的失误、错误行为进行综合分析,该容错的大胆容错,该纠正的及时纠正。通过容错纠正机制的建立,促进“互联网+ 税务”沿着正确的轨道快速迭代、前进发展。

  5.信息保护能力。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金税系统、电子税务局等生产系统的信息安全建设。具体地,一是要加强对电子证照、身份认证、税款支付、发票领购等重要系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二是要明确各应用系统的安全责任,建立各方协同配合的税务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三是要提高各平台、各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查补安全漏洞,提升信息安全支撑保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互联网+ 税务”缩短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相对距离,密切了征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沟通反馈,改变了税收征纳关系结构流向。“互联网+ 税务”为提升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和质量、推动税收征管业务和技术创新提供了机遇,但也对税收治理的理念、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挑战。“互联网+ 税务”必将深刻地影响和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wangqingshuang | 阅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更多
专家团队